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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09-18)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09-18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520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宋慧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玖萬參仟陸佰伍拾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0年6月
    23日向債權人借款1,95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4.83%計
    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
    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
    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
    ,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898,794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
    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
    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
    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
    容之書面,併予陳明。二、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
    書,於自民國112年10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650,000元,借款
    利率依年利率5.0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
    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
    ,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394,856元及
    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
    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
    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
    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三、茲債權人
    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實感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852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98794元 宋慧玲 自民國114年7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4.83% 002 新臺幣394856元 宋慧玲 自民國114年6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03%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98794元 宋慧玲 暨自民國114年7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394856元 宋慧玲 暨自民國114年7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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