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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09-08)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09-08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661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胡秀芳即凱奕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柒仟肆佰捌拾玖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茲因本公司與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太電信)經
        主管機關核准業已依法完成公司合併(證一),本公司為
        合併後之存續公司,依法概括承受消滅公司亞太電信之
        全部權利義務,此合先陳明。二、相對人向聲請人申請
        市話服務使用,於民國(下同)112年12月28日繳款21,12
        4元後即未再依約繳款(證二),經屢次催繳均置之不理
        ,相對人迄今積欠113年1月至113年5月之各期帳單合計
        電信費用47,489元,有係爭電信服務帳單(證三)為證。
        三、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謹依民事訴訟法
        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迅賜
        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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