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2-29)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2-29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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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73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彭紹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柒拾肆萬柒仟玖佰伍拾參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彭紹瑋於民國111年09月06日向債權人借款545,9
71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9月06日起至民國118年09月06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72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
年12月22日止累計362,233元正未給付,其中357,349元為本
金;4,884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
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彭紹瑋於民國111年09月06日向債
權人借款1,57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9月06日起至民國
118年09月0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72
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
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
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
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
務人至民國114年12月22日止累計1,042,357元正未給付,其
中1,028,301元為本金;14,056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
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
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債務人彭紹瑋於民國
112年08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44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
8月18日起至民國119年08月1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
利率百分之10.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
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
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
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
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2月22日止累計343,363
元正未給付,其中339,952元為本金;3,411元為利息;0元
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
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四)本件係
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
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
○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
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1173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57349元 彭紹瑋 自民國114年12月2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72%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0000000元 彭紹瑋 自民國114年12月2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72%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339952元 彭紹瑋 自民國114年12月2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72%計算之利息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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