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5-12-26)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26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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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1562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曾婕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又違
反上開管轄規定之聲請,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0
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曾婕住臺北市大同區,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
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
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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