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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2-19)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2-19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407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呂淑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陸佰玖拾肆元,自民
    國112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並按月計
    收帳務管理費288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94年4月6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
      信用卡使用契約,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依約債務人
      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此有信
      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
      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
      14、15條之約定,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
      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依
      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22、23條之約定,除喪失期限利益
      外,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最高為
      年利率百分之15)。
    ㈡查債務人於94年4月6日向債權人申請代償其於中華商業銀
      行之、安信銀行、友邦銀行信用卡欠款,就該代償部分之
      利息及費用,計收方式係以代償後,前18個月內以年息百
      分之5.88計收利息,自第19個月起以年息百分之14.88計
      收利息,代償期間按月收取帳務管理費288元。截至民國1
      12年2月28日止帳款尚餘新臺幣(以下同)22,694元,及
      其中本金22,694元未按期繳付。
    ㈢查債務人至民國112年2月28日止,帳款尚餘22,694元及其
      中本金22,694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違約金及相
      關費用未給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相關證物,狀請
       鈞院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迅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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