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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1-28)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1-28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82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陳詩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壹仟壹佰參拾玖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陳詩元於民國113年04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120,000
      元,約定自民國113年04月25日起至民國115年04月25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11採機動利率計
      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
      ,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
      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
      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
      人至民國114年11月21日止累計38,330元正未給付,其中3
      7,892元為本金;438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
      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
      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陳詩元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3年12月31日起至民國116年12月31日止按
      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99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
      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
      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
      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
      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
      至民國114年11月21日止累計41,786元正未給付,其中40,
      614元為本金;1,079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
      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
      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㈢債務人陳詩元於民國114年04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8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4年04月10日起至民國121年04月10日止按
      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78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
      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
      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
      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
      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
      至民國114年11月21日止累計78,476元正未給付,其中76,
      770元為本金;1,306元為利息;4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
      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
      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㈣債務人陳詩元於民國113年05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84,694元
      ,約定自民國113年05月13日起至民國116年05月13日止按
      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78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
      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
      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
      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
      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
      至民國114年11月21日止累計52,547元正未給付,其中51,
      434元為本金;813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
      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
      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
    ㈤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附表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37892元 自民國114年11月2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11%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 40614元 自民國114年11月2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 76770元 自民國114年11月2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78%計算之利息 004 新臺幣 51434元 自民國114年11月2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78%計算之利息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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