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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1-28)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1-28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81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吳婉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貳仟貳佰柒拾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吳婉榕於民國111年07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
        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7月29日起至民國118年07月29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
        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1月21日止累計20,67
        0元正未給付,其中19,936元為本金;734元為利息;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
        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吳婉榕於民國112年03月08日向債權人借款9
        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3月08日起至民國119年03
        月0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72採
        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
        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
        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
        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
        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
        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1月21日止累計7
        1,600元正未給付,其中68,015元為本金;2,685元為利
        息;9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
        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
        之利息。(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
        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
        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
        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1081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9936元 吳婉榕 自民國114年11月2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68015元 吳婉榕 自民國114年11月2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72%計算之利息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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