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1-25)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1-25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687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林子揚
債 務 人 黃智賢即豪成玻璃工程行
債 務 人 詹惠如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3,687,500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10687號 編號 本金餘額(新台幣) 利息 違約金 備註 起算日 利率 起算日 計算標準 計算標準 (至清償日止) (至清償日止) (六個月以內) (超過六個月) 001 237,500元 114年7月18日 3.125 114年8月18日 利率之一成 利率之二成 002 500,000元 114年6月30日 2.22 114年7月30日 利率之一成 利率之二成 003 950,000元 114年7月18日 3.125 114年8月18日 利率之一成 利率之二成 004 2,000,000元 114年6月30日 2.22 114年7月30日 利率之一成 利率之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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