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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1-25)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1-25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623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徐宇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伍萬玖仟玖佰壹拾參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5月25
      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7.55%計算
      ,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
      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
      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57,105元及相關之利息及
      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
      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
      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
      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㈡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12月13
      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0.26%計
      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
      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
      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
      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52,352元及相關之利息及
      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
      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
      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
      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㈢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2年5月16
      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1.03%計
      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
      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
      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
      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61,700元及相關之利息及
      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
      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
      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
      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㈣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3年5月30
      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4.63%計
      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
      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
      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
      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88,756元及相關之利息及
      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
      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
      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
      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㈤茲查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金及利息,爰依約定書第五章第
      一條第四款約定,主張債務人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
      為到期。
    ㈥為此,謹檢具有關證物,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准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以
      維權益,實感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57105元 自民國114年8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7.55% 002 新臺幣 52352元 自民國114年9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26% 003 新臺幣 61700元 自民國114年8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1.03% 004 新臺幣 88756元 自民國114年8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63%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違約金 起算日 違約金 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57105元 暨自民國114年9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 52352元 暨自民國114年9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3 新臺幣 61700元 暨自民國114年9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4 新臺幣88756元 暨自民國114年10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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