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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6-01-13)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13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511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峻傑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並其數量及請求之原
    因、事實,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
    付命令。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
    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1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應釋明之。
    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
    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
    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
    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
    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
    雜遲緩。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聲請
    狀所附Zingala銀角零卡分期付款申請暨合約書並無債務人
    之簽章,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1日通知命債權人於5日內
    提出請提出債務人為吳峻傑之釋明文件(有債務人簽名之分
    期付款申請暨合約書或合約成立之證明文件),債權人已於1
    14年12月2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
    ,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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