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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1-17)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1-17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393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彭武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捌萬陸仟伍佰伍拾玖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彭武堂於民國114年07月02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
    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
    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
    民國114年6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4年10月16日止未受
    償之利息4090及手續費/費用/違約金700元。遲延利息計算
    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
    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
    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
    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
    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
    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緣相對人
    彭武堂於民國113年10月17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貸款(帳
    號:000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14年
    8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4年10月12日止未受償之利息31
    333及手續費/費用/違約金1200元。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
    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
    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
    時,以新臺幣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
    新臺幣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
    幣500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
    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本件為請求一定數
    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
    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1039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89000元 自民國114年10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3.84% 002 新臺幣 15709元 自民國114年10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03% 003 新臺幣 744527元 自民國114年10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9.78%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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