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1-11)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1-11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22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享生活行銷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莊淵荃
債 務 人 陳佩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607,266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附表: 編號 請 求 金 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民國年月日)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 違 約 金 1 425,031元 114.10.15 6.52 自民國114年1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按前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前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2 182,235元 114.10.15 6.52 自民國114年1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按前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前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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