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1-10)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1-10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104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送達代收人 李秉諺
債 務 人 楊嘉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16,27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07年9月
25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5.34
%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
外,另本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1
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20,按期計
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
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6,277元及相
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
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
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
二、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0年11
月1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9.45
%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
外,另本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1
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20,按期計
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
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200,000元及
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
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
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
明。
三、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
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1010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6277元 楊嘉雯 自民國114年7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34% 002 新臺幣200000元 楊嘉雯 自民國114年8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9.4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6277元 楊嘉雯 暨自民國114年7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200000元 楊嘉雯 暨自民國114年8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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