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調解(2025-11-18)
勞資爭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18
案號:勞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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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157號
聲 請 人 李建輝
代 理 人 王彩又律師
相 對 人 智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鴻旂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
代理人 魏志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聲請調解,聲請人
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73萬7,996元,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及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6項規定提出勞動調解聲
請書狀繕本二份俾以送達勞動調解委員,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
其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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