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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等(2026-01-1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01-14 案號:建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德記機電技術有限公司 ↗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建字第30號
原      告  方景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學威  

訴訟代理人  洪大明律師
複代理人    彭郁雯律師
            洪法岡律師
            朱怡瑄律師
被      告  內山文化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温助香  
訴訟代理人  羅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民國(下同)110年8月間,原告擬於新竹縣○○鎮○○段000○000○0
    00○00000○地號土地上興建地下2層、地上10層RC造集合住宅
    (下稱系爭工程),乃委託被告公司辦理「勘察建築基地」、
    「擬定規劃草圖」、「繪製設計圖樣及編訂施工說明書」、
    「向主管建築機關請領建築執照」、「解釋工程上之疑問」
    等,兩造訂有建築設計合約書(下稱系爭合約),價金為新台
    幣(下同)178萬5,000元,原告已付160萬6,500元。嗣於111
    年10月4日接獲新竹縣政府來函表示:「查本案送審原卷,
    僅檢附申請書1份,相關書圖皆未補齊,請貴公司按本縣建
    築執照申請應有資料,備齊正確之書圖及文件後再核。」。
    經被告補件之後,新竹縣政府於112年4月13日發給建造執照
    ,惟工程設計上仍未臻完善,結構、機電部分亦有整合修改
    之必要,否則無法辦理開工,故被告向新竹縣政府申請遲延
    至113年1月27日開工,此期間經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應速辦理
    改善及整合修正,但被告均未置理,原告不得已於113年4月
    間,向新竹縣政府繳回建造執照正本、解除套繪(即廢照)
    ,致原告受有合計新臺幣(下同)263萬3,162元之損失,應由
    被告負責賠償。本件被告於建案之規劃設計、整合上存有瑕
    疵,原告多次催告補正,但被告均未置理,原告特依民法第
    254條規定主張解除契約,並以起訴狀繕本之送達為解除契
    約之意思表示,爰依民法第259條、第260條、第227條、第2
    26條等規定起訴。
㈡、訴之聲明:
 ⒈被告應給付原告263萬3162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付利息。
 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⒊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答辯:
㈠、被告已依110年8月11日雙方簽訂之建築設計合約書,完成建
    築設計、圖說繪製及建造執照申請等全部約定義務,並於11
    2年4月13日取得新竹縣政府核發之建造執照(府建字第0015
    7號)。依合約約定,取得建照後原告應支付設計費尾款10%
    ,惟原告迄今未履行付款義務,亦未支付副委託之機電設計
    費用,導致後續變更設計及整合作業無法進行。合約附件已
    明確規定,副委託項目及相關規費(結構計算、機電設計、
    地質鑽探、測量、建築師簽證費、變更設計規費等)均不包
    含於本合約內;又依現行法令,取得建照後即得依法申報開
    工,若施工中發現需調整者,得於竣工或使用執照申請前一
    併修正,此為業界普遍常態。被告於取得建照後,亦於112
    年至113年間兩度以書面及通訊方式催促原告申報開工,惟
    原告未予配合。其延宕原因顯係資金調度與內部決策所致,
    與被告毫無關聯。又變更設計係建築工程之常態,被告已依
    誠信原則主動協助進行變更設計,惟因原告未付款,後續程
    序方受阻。被告於112年4月及7月均以書面通知,表示願協
    助辦理變更設計,並承諾承擔「變更設計規費」部分,惟機
    電設計費及申報規費,非屬被告負擔範圍,且被告多次以通
    訊說明:結構變更部分已完成,惟機電圖說尚未提供;變更
    設計規費由我司承擔,其餘由業主自理等語。建築工程因地
    況、法規或材料變動,需於完工前進行一次完整變更整合,
    實屬常態。被告契約範圍止於建照核准階段,後續協助屬善
    意支援,非契約義務,被告自無墊付或負責之義務。
㈡、答辯聲明:
 ⒈駁回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
 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⒊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於110年8月間原告委託被告設計建築合約,並簽立
    建築設計合約書,約定價金178萬5,000元,而原告已匯款16
    0萬6,500元,且本件於112年4月13日取得建築執照,並申請
    遲延至113年1月27日開工,原告於113年4月向縣政府繳回建
    築執照正本,並因逾開工日期未開工,原告申請該案建築執
    照廢照解除套繪之事實,提出建築設計合約書、被告存摺封
    面影本、新竹縣政府(112)府建字第00157號建造執照影本、
    新竹縣政府113年4月17日府工建字第113001630號函、支票
    等為證(本院卷㈠第23-33、37、57-65頁),被告不爭執,並
    經新竹縣政府114年2月14日府工建字第1130404191號函附資
    料:該案建築執照已逾開工日期未開工,方景建設有限公司
    於113年4月11日依建築法第54條規定向本府申請該案建造執
    照解除套繪,後續本府於113年4月17日府工建字第11300168
    30號函同意讓建照及土地解除套繪在案(本院卷㈠第449-500
    頁)。原告此部分主張堪信為真實。
㈡、原告主張本件工程之建造執照雖已取得,然經被告公司告知
    本件工程地下一樓、地下二樓之結構、機電部分仍須變更設
    計及整合,惟被告公司卻始終未說明具體應變更設計之部分
    、範圍,亦未履行變更設計之義務,即便已取得建照,實際
    上仍無法進行本件工程之施工,原告自行聯絡德記機電技術
    有限公司(下稱德記公司)並支付機電部分費用,後因被告未
    完成結構部分之變更設計,並交付變更設計後之結構圖予該
    公司,導致德記公司之作業無法順利進行、機電圖無法產出
    ,被告就系爭工程設計上存有瑕疵,且因該等瑕疵致原告無
    法按圖施工,而需撤回建築執照申請,致受有損害等語,提
    出兩造於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展期申報書、新竹縣
    政府函文為證(本院卷㈠第39-59頁),被告否認,辯稱:被告
    於取得建照後,於112年至113年間兩度以書面及通訊方式催
    促原告申報開工,惟原告未予配合,延宕原因顯係資金調度
    與內部決策所致,與被告毫無關聯。系爭工程結構已完成變
    更設計,然因原告未支付尾款及機電費用,原告報價單未回
    簽,故機電部分尚未提供變更設計圖,後續程序方受阻等語
    ,提出兩造通訊軟體LINE之對話紀錄為證。是以本件應審究
    者為:系爭工程是否因被告設計上瑕疵,致原告無法按圖施
    工,需撤回建築執照申請,而生損害?
㈢、按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
    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而因可歸責
    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債權人於有第226條之情形時,得解除其契約。民法第227條
    第1項、第226條第1項、第256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以需債務
    人所為給付係不完全,亦即債務人之給付內容不符合債務本
    旨,且有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債權人始得依上開規定,
    請求債務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㈣、經查,經本院囑託社團法人桃園市建築師公會鑑定,依該會1
    14年6月16日114025號損害賠償鑑定報告書(下稱系爭鑑定報
    告)記載:⑴鑑定分析:依原告及被告雙方簽訂合約内容,被
    告承攬的服務在建照取得後,即完成工作,且合約備註欄也
    標示:以上費用不包含:A.結構計算B.機電計算(含五大管
    線)C.地質鑽探(含鑽探報告書、簽證)D.基地測量(含測
    量報告書、簽證)E.建築師簽證費用、建築執照申請費用F.
    簡易水保費(依工程造價計算,實報實銷)G.建築線指示申
    請(依工程造價計算,實報實銷)H.其他政府規費,又依據
    法令,申報開工應由營造廠提出,檢視本案建築設計合約書
    工作内容中,申報開工並非被告包含項目,申報開工所需檢
    附之文件也非被告工作内容包含項目;因此原告在民訴起訴
    中所主張被告所提供圖說未臻完善,結構及機電部分亦有整
    合修改之必要,均因被告未妥善處理導致原告於113年4月間
    向新竹縣政府繳回建造執照正本、解除套繪,與事實並不完
    全相符。此外,原告提出幾項質疑,但均不影響申報開工事
    宜,詳說明如下:①原告提出是否因建照抽查意見影響申報
    開工之情事,依據新竹縣政府之抽查意見表内容,且抽查缺
    失也很快就改正完畢並不會影響開工之申報。②原告提出因
    設計缺失以致營造廠無法施工之情事,按業界為因應法令之
    變動為搶新法令適用日會先行掛號俟日後變更設計是常見之
    事,就算是已施工狀態,後續變更設計時也可透過工程款加
    減帳來處理。③原告於113年4月11日申請「解除套繪」,該
    時已逾申報期限,建照已依法失效,與被告無責任關聯。④
    原告提出係因設計瑕疵致無法施作為由要求損害賠償、檢視
    内容地下1F、地下2F建築圖與結構圖興建範圍確有明顯未相
    符,但仍不影響本案申報開工。本案建築執照失效,係起造
    人未於法定期限内申報開工所致。被告依合約已完成其工作
    項目,且開工申報所需文件與程序皆不屬於其責任範圍。原
    告所提出之指控,缺乏事實依據,無法構成設計瑕疵導致執
    照失效之合理因果關係等語(鑑定報告第6-7頁)。⑵鑑定結
    論:①依提供之建照核准圖檢視其中地下一層及地下二層之
    建築平面圖及結構平面圖興建範圍明顯有不相符之處,此部
    分雖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開工申報,然而這一部分之瑕疵是
    必須辦理變更設計使圖面正確一致。②本案會被撤回建築執
    照申請原因在於未於規定時間申報開工完成。③變更設計在
    業界是經常會發生的過程,檢視本案件變更所需時間被告稱
    約1.5-2個月左右,而報開工期限加上一次展延共有9個月是
    有充裕時間來辦理變更設計,尚不致導致原告無從依圖建築
    ,被告也願意負擔變更設計費用,不足以將執照作廢之責任
    歸咎於被告。④本案建照已取得,原告主張撤回損失並要求
    返還支付被告公司、翊喬工程規劃有限公司、建照規費、築
    青廷設計顧問有限公司、德記機電技術有限公司、杰林工程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國禧建築師事務所、新竹縣建築師公
    會、大磊技術工程有限公司、鍾心怡建築師事務所等費用,
    上開各項費用或有政府規費、建照需檢附資料、完成之工作
    內容申請、公會規費等,非屬合理要求,且非完全為被告設
    計瑕疵所導致(系爭鑑定報告第7-8頁)。準此,被告承攬的
    服務在建照取得後,即完成工作,且系爭工程除地下一層及
    地下二層之建築平面圖及結構平面圖興建範圍雖有不相符之
    處,此部分雖存在瑕疵,必須辦理變更設計圖,然並不影響
    開工申報,是被告已完成系爭契約之約定,亦難遽認系爭工
    程有何關於建築、結構、機電部分之設計上瑕疵,致原告無
    法按圖施工,而需撤回建築執照申請之情。
㈤、次查,證人之證述-
 ⒈證人王俊耀即系爭鑑定報告之建築師於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
    :由鑑定報告書附件十可知地下一層與地下二層建築及結構
    平面圖,紅框處為結構平面圖範圍之外牆較為完整,建築平
    面圖則有內凹,即結構平面圖之範圍與建築平面圖在配置與
    外牆範圍有明顯不符,地下二層也相同,通常地下室開挖會
    一起上來,地下二層範圍與建築平面圖範圍仍為不一致,從
    所提供之資料中發現此處有所不符,其餘樓層則未發現明顯
    瑕疵或問題,無明顯重大錯誤或不相符之處;又取得建照後
    圖面有不符之處,建築法規定有不符或錯誤可進行變更設計
    ,有些不需要報備即可,本案方式明顯需要變更設計,原則
    上本案確定要進行施作,真的要做變更設計才能依照核准圖
    面即變更設計完成之圖面施作;又營造廠要施作則依據核准
    之建築圖施作,因申請建照即取得建照後,依照建築核准圖
    取得使用執照,使用執照則依據建照圖審核,若確定要進行
    變更設計,若是建築師業務疏失要自行處理,若是業主要求
    變更通常會有合約約定追加減費用處理;工程上建築圖、結
    構圖、水電圖分別由專業人員所繪製,可能因時間差底圖難
    免會有錯誤,若發生錯誤營造廠要施作,圖面仍需統一;變
    更設計是業界常常發生的事情;系爭工程機電部分有汙水、
    台電預審圖面,送建照需要台電預審圖面且經許可,經許可
    取得建照後辦理正式水電、消防審查,目前僅由提供資料發
    現確實停止送審,中間費用未給付、設計問題未確認而停滯
    、是否溝通不良我無法得知,最後結論以程序有無做到、所
    作程度為何而作判斷;水、電部分並非如此複雜,小細節如
    變更衛浴設備、插座等可在現場修正,我所述內容是整個系
    統是否需要變更,規劃圖雖未送審但有計算數量及昇位圖,
    看起來並非太大問題;圖面上該繪製的內容如昇位圖、容量
    等均有表示。關於本院卷㈠第43-45頁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
    之意見,水電、消防圖均是依據建築圖底圖做規劃設計,建
    築圖與結構圖不相符,若要修正建築圖與結構圖需先搭配,
    此部分可能與目前底圖不一致,我認為對話內容意思是待配
    合完成、均相符後,再提供圖面修正,在業界會如此處理,
    底圖、建築圖、結構圖需一致,將來施工才會一致性,在對
    話中看到被告公司有將修正圖PASS給原告建設公司,因此水
    電圖、消防圖則要以此作修正。在鑑定過程中,沒有看到被
    告有向縣政府申請辦理變更設計之申請文件,我看到LINE對
    話中,被告有與代號「天」說我們要做變更原則上差不多是
    一個半月至兩個月可以完成,此處被告有提到變更設計若要
    變更設計需經業主同意,並非設計單位可自行決定,因變更
    設計需業主於申請書蓋章、簽名,核備後準備相關資料才可
    送縣政府申請變更設計,因此建設公司未簽名、用印,設計
    公司無法送件;營造廠在簽約時發現圖面問題就會提出依據
    何圖面估算,有此資料以先報開工為前提,至於增加費用、
    後續如何處理、費用如何處理是另外一回事,這是業界常常
    發生的事,常常碰到因法令變更為搶時效性而先掛號後續再
    作變更;圖面不符部分,建設公司都有辦法處理,外面的案
    子很多都是如此處理的,並非只有本案,後續變更設計於加
    減帳就可處理,若先行施作,若有變更設計不會重做,通常
    變更設計圖面是事務所一定要檢討相關法令如何變更,法定
    程序上是施作前需變更設計完成且核可才可施工,如此才算
    是形式完成,否則有先行動工問題會有罰款、鑑定問題。建
    築法規程序上不是要變更設計完成才可動工,要繼續往下做
    是如此,這是正常程序,若有先行動工可就先行施工樓層做
    鑑定報告取得核可。常規是先變更設計完成再施作,先行動
    工則有補救措施可行;取得建照後要辦理相關建照加註事項
    ,以及準備新竹縣政府辦理開工所需資料及流程,完成後才
    可報開工,取得建照未辦理後續流程無法報開工。被告一定
    要去做變更設計後再交給業主,業主方可按圖施工,否則無
    法取得使用執照;已知要變更設計一定會再跟業主、結構、
    水電確認,更改後先讓業主看過,業主同意後再與平面、結
    構、水電討論以此做變更設計或審查或送審有無問題,均無
    問題才會施作,通常搶案、搶時間是為了時效性,第一次變
    更可能會有較完整圖面,因要施作討論較為仔細。變更設計
    有可能會有多次,變更設計在未取得使用執照前,程序都是
    有效的。有可能會是邊蓋、邊改;本件我看到的圖面是可以
    施工的,重點是無法開工被撤照,已過建照有效時間,本案
    是已取得建照可依核准之建照圖申請水電、消防,此部分是
    沒問題的,亦可先變更設計再去辦理,因被告有提到變更設
    計需要一個半月至兩個月,加上取得建照後六個月未開工可
    展期三個月,原則上會有九個月時間可辦理,我認為過程中
    若有積極辦理,中間無延後或停止,以本案圖面而言變更並
    非相當困難,本件僅平面圖外牆不符,樓上未做變動,以變
    更地下室圖面而言,在審圖或畫圖過程中並不會花太多時間
    ,複雜性並非很大,原則上我認為變更設計時間一個半月是
    合理原則上時間是綽綽有餘,不至於造成建照時效性過期問
    題;其實業界有很多種做法,要搶掛號的意思是要繳掛號費
    給公會,有些業主會請設計公司先墊付,有些設計公司為了
    做到設計會答應,有的會請業主先墊付,若後續要變更,這
    些費用都是一開始就要談好,因設計公司熟知程序上如何進
    行,因此設計費用等會先談清楚,依個案而定。本案以變更
    設計而言算是蠻單純的案子;本案水電圖未正式送審僅是草
    稿,送建照審查過程中可能會發現問題需要修正,因個人看
    法及對法規解釋不同,修正完成核准才是正式圖面,未審圖
    前都可以修正則無法判定是否是最終版本,且建築平面圖與
    結構平面圖不相符,必須予以修正,但修正後當時的底圖可
    能與現在修正後的底圖不符而需要俢正,當底圖不符時都要
    重新套圖、重新畫過,我判斷所謂的「修」是因底圖不符,
    因此要求修正完成,「修」指的是水電、消防,底圖不一致
    就要重新套圖,否則對不起來,包括水箱位置、機電位置、
    發電機室、消防泵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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