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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2026-04-02)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04-02 案號:除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32號
聲  請  人  陳僑芬即陳萍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3日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民國114年度司催字第201號公示
    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11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魏翊洳
附表:股票    115年度除字第3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90-ND-3259804-5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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