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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2026-03-06)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03-06 案號:除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30號
聲  請  人  姜玉秀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6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民國114年度司催字第261號公示
    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21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
附表:股票    115年度除字第00003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5-ND-1682483-5  1 1000  002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5-NX-553452-1  1 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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