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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2026-03-30)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03-30 案號:除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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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0號
聲  請  人  鐘陳西即鐘文派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鐘美子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94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14年12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附表:股票   115年度除字第1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註 01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1-NX-257502-2 1 210  02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2-NX-323160-0 1 31  03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4-NX-499544-8 1 150  04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6-NX-612073-1 1 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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