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2026-03-30)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03-30
案號:除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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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0號
聲 請 人 鐘陳西即鐘文派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鐘美子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94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14年12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附表:股票 115年度除字第1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註 01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1-NX-257502-2 1 210 02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2-NX-323160-0 1 31 03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4-NX-499544-8 1 150 04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6-NX-612073-1 1 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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