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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排除侵害等(2026-01-05)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05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紫成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49號
原      告  暐夏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燕倫  

被      告  紫成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巫奉聖  
被      告  巫奉聖  
上列原告與被告紫成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巫奉聖間排除侵害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
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
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於非財產權上之訴
,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14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訴之
聲明第1、2、3項請求,其目的均在排除人格權、名譽權之侵害
,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臺灣高
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下稱系爭標準)第2條第2項規定,應各徵收裁判費4,500元;訴
之聲明第4項係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其標的
金額為7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系爭標準第2條第1項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9,300元,則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
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2,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書  記  官  田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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