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消費借貸款(2026-04-2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20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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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44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詠正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7,36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40元,扣除已繳納之500元,應補繳8,
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魏翊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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