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買賣價金等(2026-03-2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20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326號
原 告 擷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健盟
訴訟代理人 呂光律師
陳信瑩律師
文大中律師
歐陽漢菁律師
鄒東瑾律師
被 告 安國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森洲
上列原告與被告安國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買賣價金等事
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貳億伍仟捌佰捌拾萬柒仟肆佰肆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貳佰壹拾參萬參仟參佰參拾柒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
費新臺幣伍仟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貳佰壹拾貳萬捌仟
參佰參拾柒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9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李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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