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6-03-2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27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284號
原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被 告 朱芮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4,238元【本金124,021元
及其中123,690元自民國(下同)114年12月13日起至114年12月1
6日止(起訴前1日)按年息16%計算之已發生利息217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8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
補繳1,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凃庭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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