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消費借貸款(2026-03-05)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05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269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被 告 劉振邦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4萬4,432元,
及其中62萬904元自114年11月17日起至114年12月23日
原告對於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前1日止,按年息6.26%
計算之利息3,940元,合計為64萬8,372元【計算式:(6
4萬4,432+3,940)=64萬8,372】,應繳裁判費8,65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15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