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信用卡消費款(2026-01-05)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05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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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7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 告 蘇曉涵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曾聲請對被告蘇曉涵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萬6,121元,
及本金9萬9,422元自民國114年10月20日起至114年10月
21日原告聲請支付命令前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75計
算之利息37元,合計為10萬6,158元,應繳裁判費1,6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3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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