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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電費(2026-04-28)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28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23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羅元良  



被      告  謝文凱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之給付電費事件,經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980,65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070 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未依期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潘韋廷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陳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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