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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 返還消費借貸款(2026-04-0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2026-04-07 案號:竹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竹簡字第5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卓駿逸  

被      告  褚可軍地政士即被繼承人陳健宏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7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管理被繼承人陳健宏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7
萬5915元,及自民國109年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13.0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於管理被繼承人陳健宏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繼承人陳健宏於民國107年9月27日向原告借款
    新臺幣(下同)10萬元,借款期間為5年,共60期,每月為一
    期,並約定借款利率前3個月按固定利率1.68%計算,第4個
    月以後,按原告公告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利率11.99%機動計
    算(本件適用利率為1.07%+11.99%=13.06%),另約定借款人
    如有任何一宗債務未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其債務視為全
    部到期,並喪失期限利益,詎陳健宏現仍積欠借款7萬5915
    元、相關利息未清償,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並喪失期限利
    益。而陳健宏已於108年12月22日死亡,由被告擔任遺產遺
    產管理人,爰依消費借貸契約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個人信用貸
    款申請書(分期信貸-網銀)、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帳戶查
    詢資料、放款利率查詢表、還款交易明細、除戶謄本、家事
    事件公告等件為證(見北簡卷第17-41頁),而被告經合法通
    知,迄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有利於己之聲明、陳
    述或證據以供本院審酌,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及斟酌全辯
    論意旨,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是原告請求被告依約償還
    前揭款項及利息,自屬有據。
 ㈡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於管理被繼
    承人陳健宏遺產範圍內給付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
    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楊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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