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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2026-04-1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2026-04-17 案號:竹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竹簡字第119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黃婉庭  
被      告  黃子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
25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2,586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5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以簽立zingala銀角零卡分期付款申請暨
    合約書(下稱系爭契約)之方式,向訴外人格嘉整形外科診
    所購買手術勞務,約定總價金採分期付款方式支付,分期總
    價為新臺幣(下同)180,800元,由被告自民國113年12月5
    日起至116年5月5日止,以每個月為1期,分30期繳交(首期
    6,017元,其餘每期應繳6,027元),如有遲延付款之情事時
    ,即喪失期限利益,所有未到期分期價款視為全部到期,並
    應給付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遲延利息。格嘉整形外科診所
    已將對被告之應收帳款債權讓與原告。詎被告僅繳納至第10
    期,即未再繳付,依系爭契約之約定,其餘未到期部分視為
    全部到期,並應加計自應繳日之翌日起按週年利率16%計算
    之遲延利息,目前尚積欠本金合計112,586元未為給付,屢
    經催討未果,原告爰依系爭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
    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被告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
  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契約、分期付款繳款
    明細等件影本為證;且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
    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視同自認,則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
    實。。是原告依系爭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辛旻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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