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交通)(2026-04-21)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21
案號:竹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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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竹簡字第108號
原 告 黃毓翔
訴訟代理人 林君鴻律師
複代理人 連詩雅律師
被 告 江穎豪
驊洲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鄭日省
被 告 李懿桀
萬龍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建勳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上二人共同 沈志明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律師
複 代理人 彭祐宸律師
王怡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理 由
一、按下列各款訴訟,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
︰十一、本於道路交通事故有所請求而涉訟者。第二項之訴
訟,案情繁雜或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第一項所定額數十
倍以上者,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分別為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
11款及第5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對被告起訴請求損害賠償,依民事訴訟法第
427條第2項第11款之規定,原應適用同法第2編第3章之簡易
訴訟程序,惟本件之案情繁雜,且訴訟標的金額高達新臺幣
(下同)850萬3250元,又被告萬龍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已聲
請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依前開說明,核無不合,是以裁定改
依通常程序審理。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書 記 官 辛旻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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