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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交通)(2026-04-21)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21 案號:竹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驊洲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竹簡字第108號
原      告  黃毓翔  
訴訟代理人  林君鴻律師
複代理人    連詩雅律師
被      告  江穎豪   

            驊洲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鄭日省  
被      告  李懿桀  

            萬龍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建勳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上二人共同  沈志明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律師                      
複  代理人  彭祐宸律師  
            王怡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理 由
一、按下列各款訴訟,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
    ︰十一、本於道路交通事故有所請求而涉訟者。第二項之訴
    訟,案情繁雜或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第一項所定額數十
    倍以上者,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分別為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
    11款及第5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對被告起訴請求損害賠償,依民事訴訟法第
    427條第2項第11款之規定,原應適用同法第2編第3章之簡易
    訴訟程序,惟本件之案情繁雜,且訴訟標的金額高達新臺幣
    (下同)850萬3250元,又被告萬龍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已聲
    請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依前開說明,核無不合,是以裁定改
    依通常程序審理。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書 記 官 辛旻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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