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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2026-03-27)

消費/小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2026-03-27 案號:竹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5年度竹小字第5號
原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訴訟代理人  何彥勳律師
被      告  王彥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
18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5,467元,及其中新臺幣24,000元自民國
111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1,260元,及自本判決
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其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依兩造分期申請暨約定書,其中催款手續費每次新臺幣(下同)
100元,另延滯金則為日息萬分之4.3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又觀
兩造遲延利息約定為年息百分之16,並觀該物原價為30,000元,
而分期總額為36,450元,並分30期,顯然有分期利息,且期數為
30期,顯然分期利息每期為215元,又原告既然主張自111年4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遲延利息,則自111
年4月1日起加計分期利息已於百分之16,是利息超過百分之16部
分自不得請求。又依原告聲明,顯然是想請求遲延利息,自該扣
除分期利息,是原告請求25,467元(計算式:388【1,215-351】
+864+1,215+23,000=25,467),及其中24,000元自111年4月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逾此範圍,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
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辛旻熹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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