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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DV 更生事件(2026-06-15)

消費/小額 SCDV 2026-06-15 案號:消債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更字第80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廖玉媛(原姓名宋玉媛)    
代  理  人  鄒玉珍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
    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
    ,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
    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
    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
    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再按債務人依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費
    1,000元,債務人於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聲請更
    生或清算者,以其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不
    另徵收聲請費,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第2
    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
    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李怡萱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4,08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
    ,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
二、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
    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
    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
    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
    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
    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三、請提出聲請人最近一個月申請之最新聯徵中心綜合信用報告
    書、債權人清冊(正本)。
四、請陳報聲請人及受扶養親屬有無領取社會津貼、補助等,如
    有,114、115年度及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每月可請領之金
    額分別數額為多少?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五、說明聲請人有無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之財產,如有,併陳報
    財產種類(如為不動產應陳報地號、建號、持分,如為車輛
    併陳報車牌號碼、廠牌、車型、出廠年份)、數量、及該他
    人姓名年籍資料及連絡資料。 
六、請陳報最高學歷、工作地點,提出現職工作在職證明書、11
    4年12月至115年5月份之薪資單、獎金明細,內容須包含每
    月薪資給付部分、強制執行扣薪等,並陳報每月工作收入若
    干元、年終獎金、季獎金、三節福利金、績效獎金、加班費
    、分紅、夜班或其他輪值津貼各為多少?如有兼職或其他營
    利所得、執行業務所得,請一併陳報並提出每月收入證明。
七、按更生程序係以債務人將來之固定收入作為更生方案基礎,
    若債務人收入低於每月生活支出、或收支持平,更生方案將
    無履行可能,法院無從裁定准予更生。為避免進行無益之更
    生程序,聲請人應預先提出有履行可能之更生方案、列出計
    算式,並詳實說明債務種類暨發生之原因?是否有消債條例
    第3條所規定之「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
    。
八、提出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之所有保險單(含人壽保單及儲
    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
    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各該保
    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
    險契約影本、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詢
    歷年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並檢附相關證
    明文件,內容需包含保單價值解約金或提出保單價值試算表
    ,如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九、請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含郵局、薪資存摺、證券存摺
    、集保存摺、複委託交割帳戶等)之全部存摺封面,及自11
    3年3月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止完整之存摺內頁影本或帳戶歷
    史交易明細,勿僅提出最後一頁或餘額證明書,如有經併為
    一筆之「彙總登摺」之資料時,請提出該期間歷史交易明細
    ;如有非薪資之存款,並請逐筆說明各項存款之原因、來源
    及性質。
十、說明聲請人有無其他事業投資,如有,該事業之營業項目、
    組織型態、投資金額及更生聲請前二年內分得利潤為何。
十一、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
      為何?若有,請提出上開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汽機車
      之現值為何(向車行或至網路二手車輛買賣網站查詢該車
      輛目前二手市值)?名下車牌號碼000-000如已經債權人
      取回拍賣,拍賣不足額為多少?遭拍賣之車牌號碼及債權
      人為何?其所有車輛是否皆設定動產抵押?如已報廢,亦
      請一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十二、請提出聲請人最近一個月申請之勞保職保(或勞保災保)
      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11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
      清單。 
十三、提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
      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並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
      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
      戶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銀行明細資料表
      、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臺灣期貨交易所交易人
      個人資料查詢資料(如查無,仍應提出「查無開戶資料」
      或「查無明細」之證明文件,已提出部分則免再提出)。
         
十四、請說明名下是否持有股票(含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主營業所所在地)?股票之財產價值為何?聲請更生前2
      年(即113年2月12日)迄今之買賣股票等相關投資之收入
      為何?   
十五、聲請人積欠「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債務,請提出原
      約定之分期還款條件、相關債權證明資料(需包含何時借
      款、借款金額、分期條件、現欠餘額等原始借款資料)。
十六、請說明是否弟弟?聲請人弟弟有何不能維持生活之情事?
      聲請人每月實際支出弟弟扶養費用數額為多少(若未支出
      ,不得列入)?並提出聲請人弟弟之最新國稅局財產總歸
      屬資料清單、113、114年度之綜合所得稅清單、家族系統
      表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聲請人弟弟之醫療診斷證
      明書、聲請人弟弟最近一個月申請之勞保職保(或勞保災
      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十七、請說明113年度收入驟降原因(申報所得總額:113年度為
      479,993元、114年度為326,827元)。並說明聲請人弟弟1
      12年至114年度皆有工作收入(申報所得總額:112年度為
      354,867元、113年度為320,141元、114年度為336,886元
      ),需由聲請人負擔扶養之原因為何?
十八、債務人如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
      之報告(本條例第46條第3款)、有虛報債務或隱匿財產
      (本條例第63條第1項第5款、第64條第2項第2款、第76條
      第1項、第134條第2、3款、第139條)、故意於財產及收
      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第134條第8款),將構成駁
      回更生聲請、不認可更生方案、清算不免責、撤銷清算免
      責事由,債務人應據實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