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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更生事件(2026-04-27)

消費/小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27 案號:消債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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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更字第4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胡峻瑋(原姓名胡士偉即胡仕衛)

代  理  人  彭以樂律師(法扶)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
    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
    ,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
    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
    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
    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再按債務人依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 條第1 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
    費1,000 元,債務人於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聲請
    更生或清算者,以其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
    不另徵收聲請費,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 條之1 第1 項
    、第2 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當庭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
  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白瑋伶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4,08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
    ,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
二、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
    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
    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
    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
    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
    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三、提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
    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並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
    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
    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銀行明細資料表、集保戶
    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
四、請陳報聲請人及受扶養親屬有無領取社會津貼、補助等,如
    有,114、115年度及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每月可請領之金
    額分別數額為多少?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五、提出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之所有保險單,含人壽保單及儲
    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
    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各該保險
    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
    契約影本。       
六、請說明名下車牌號碼000-0000、3727-KW、938-CYV如已經債
    權人取回拍賣,拍賣不足額為多少?遭拍賣之車牌號碼及債
    權人為何?其所有車輛是否皆設定動產抵押?如已報廢,亦
    請一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說明汽機車MRX-9272、3727-K
    W、938-CYV、ZW-7420、8830-ML之現值為何(向車行或至網
    路二手車輛買賣網站查詢該車輛目前二手市值)?  
七、請陳報最高學歷、工作地點,並提出現職工作自114年12月
    至115年4月份之薪資單、獎金明細,內容須包含每月薪資給
    付部分、強制執行扣薪等,並陳報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年
    終獎金、季獎金、三節福利金、績效獎金、加班費、分紅、
    夜班或其他輪值津貼各為多少?如有兼職或其他營利所得,
    請一併陳報並提出每月收入證明。  
八、請提出聲請人最近一個月申請之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明細)。
九、說明聲請人有無其他事業投資,如有,該事業之營業項目、
    組織型態、投資金額及更生聲請前二年內分得利潤為何。
十、請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含複委託交割帳戶、郵局、薪
    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之全部存摺封面,及自11
    3年2月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止完整之存摺內頁影本或帳戶歷
    史交易明細,勿僅提出最後一頁或餘額證明書,如有經併為
    一筆之「彙總登摺」之資料時,請提出該期間歷史交易明細
    ;如有非薪資之存款,並請逐筆說明各項存款之原因、來源
    及性質。
十一、說明聲請人有無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之財產,如有,併陳
      報財產種類(如為不動產應陳報地號、建號、持分,如為
      車輛併陳報車牌號碼、廠牌、車型、出廠年份)、數量、
      及該他人姓名年籍資料及連絡資料。
十二、聲請人積欠「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之債務,請提出原約定之分期還款條件、相關
      債權證明資料(需包含何時借款、借款金額、分期條件、
      現欠餘額等原始借款資料)。
十三、請說明債務形成原因,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或「
      不能清償債務之虞」,致須透過消債條例之更生程序解決
      債務?
十四、為避免進行無益之更生程序,聲請人應預先提出有履行可
      能之更生方案、列出計算式。
十五、請說明聲請人113年出國一次之原因?出國之花費數額為
      多少?聲請人既已積欠債務,何以有資力負擔出國花費?
      相關旅宿、交通等費用由何人負擔? 
十六、請說明聲請人家庭親屬狀況。又聲請人陳報目前須扶養父
      母,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應提出相關事證以釋明其父母
      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情形?並請提出聲請人
      父母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3、114年度綜
      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父母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欄不得省略)。
十七、請說明名下是否持有股票(含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主營業所所在地)?股票之財產價值為何?聲請更生前2
      年(即113年2月3日)迄今之買賣股票等相關投資之收入
      為何?
十八、請提出聲請人之最新聯徵中心綜合信用報告書、債權人清
      冊(正本)。
十九、請提出聲請人之11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二十、債務人如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
      之報告(本條例第46條第3款)、有虛報債務或隱匿財產
      (本條例第63條第1項第5款、第64條第2項第2款、第76條
      第1項、第134條第2、3款、第139條)、故意於財產及收
      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第134條第8款),將構成駁
      回更生聲請、不認可更生方案、清算不免責、撤銷清算免
      責事由,債務人應據實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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