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更生事件(2026-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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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22
案號:消債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更字第35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董珈妘(原姓名董芝君)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
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
,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
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
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
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
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李怡萱
附件:
一、請補繳裁判費1,000元及預納郵務送達費用7,650元(即按債
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
二、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
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
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
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
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
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三、提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
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並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
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
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銀行明細資料表、集保戶
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已提出部分免再提出)。
四、請陳報聲請人及受扶養親屬有無領取社會津貼、補助等,如
有,114、115年度及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每月可請領之金
額分別數額為多少?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五、請說明是否扶養父親?如有,聲請人父親有何不能維持生活
之情事?聲請人每月實際支出父親扶養費用數額為多少(若
未支出,不得列入)?聲請人父親之扶養義務人共幾人及各
自分擔金額?並提出家族系統表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例如
:聲請人父親之醫療診斷證明書。
六、請陳報最高學歷、工作地點、目前身體狀況,提出現職工作
在職證明書、114年9月至115年3月份之薪資單、獎金明細,
內容須包含每月薪資給付部分、強制執行扣薪等,並陳報每
月工作收入若干元、年終獎金、季獎金、三節福利金、績效
獎金、加班費、分紅、夜班或其他輪值津貼各為多少?如有
兼職,請一併陳報並提出每月收入證明。
七、為避免進行無益之更生程序,聲請人應預先提出有履行可能
之更生方案、列出計算式,並說明積欠債務原因。
八、提出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之所有保險單(含人壽保單及儲
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
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各該保
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
險契約影本、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詢
歷年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並檢附相關證
明文件,內容需包含保單價值解約金或提出保單價值試算表
,如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已提出部分免再提出)。
九、請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含郵局、薪資存摺、證券存摺
、集保存摺、複委託交割帳戶等)之全部存摺封面,及自11
3年1月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止完整之存摺內頁影本或帳戶歷
史交易明細(已提出部分免再提出),勿僅提出最後一頁或
餘額證明書,如有經併為一筆之「彙總登摺」之資料時,請
提出該期間歷史交易明細;如有非薪資之存款,並請逐筆說
明各項存款之原因、來源及性質。
十、請提出最新聯徵中心綜合信用報告書、債權人清冊。
十一、說明聲請人有無其他事業投資,如有,該事業之營業項目
、組織型態、投資金額及更生聲請前二年內分得利潤為何
。
十二、說明聲請人有無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之財產,如有,併陳
報財產種類(如為不動產應陳報地號、建號、持分,如為
車輛併陳報車牌號碼、廠牌、車型、出廠年份)、數量、
及該他人姓名年籍資料及連絡資料。
十三、請陳報「聲請更生前5年內是否曾任公司負責人(依公司
法第8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
、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
人)」?又如曾任負責人,並應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本件
更生聲請前1日(即115年1月30日)回溯5年內之每月營業
額資料。
十四、聲請人積欠「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宜泰資產管理
有限公司、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興達數位股
份有限公司、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二十一世紀數
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合迪股份
有限公司」之債務,請提出原約定之分期還款條件、相關
債權證明資料(需包含何時借款、借款金額、分期條件、
現欠餘額等原始借款資料)。
十五、請說明向本院聲請更生前向金融機構皆正常繳款,何以向
本院聲請調解及更生程序後始無力負擔債務之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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