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保全處分(2026-03-24)
消費/小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24
案號:消債全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全字第2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羅沐妍
代 理 人 張佳瑋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聲請保全處分,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為保全債務人之財產及停止對於債務人財產強
制執行程序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
第1款、第3款固有明文。惟保全處分係於法院就更生之聲請
為裁定前,為防杜債務人之財產減少,維持債權人間之公平
受償,及使債務人有重建更生之機會,始有保全處分之必要
,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立法理由即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現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
字第210640號執行命令扣押聲請人對第三人富士康物業管理
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士康公司)之薪資債權,惟聲請
人育有一名未成年子女,因與前配偶調解離婚時,為順利取
得未成年子女之單獨監護權,而同意不向前配偶請求未成年
子女之扶養費,故須負擔全額扶養費支出,為維護債權人之
公平受償,並使債權人有重建更生之機會,爰請求法院裁定
保全處分等語。
三、聲請人固提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210640號
執行命令影本,主張其對第三人富士康公司之薪資債權受債
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強制執行中等語。
惟查,本院上開強制執行事件核發之扣押移轉命令,已註明
執行範圍乃債務人每月薪資在28,938元以上,扣押每月薪資
三分之一;每月薪資在19,293元至28,937元間,在19,292元
範圍內不予扣押,僅就部分扣押,此亦有執行命令在卷可查
。縱使聲請人之薪資已被扣押移轉與各債權人,其他債權人
仍得利用該強制執行程序聲明參與分配,並不影響債權人間
之公平受償,且債權人依法聲請強制執行扣薪,實質上亦減
少聲請人之債務,並無使聲請人財產無端減少之情,又債務
人與前配偶協議「不請求扶養費」,屬債務人及其前配偶就
家事法律關係所為之處分,自屬債務人對可得扶養費收入來
源之自主拋棄,是其自願放棄可增加家計收入之權利,難謂
此一自甘減少清償能力之選擇,可作為停止強制執行、犧牲
債權人受償之正當理由。再者,倘若聲請人經裁定開始更生
程序,強制執行程序即應停止,並無礙聲請人將來之清償能
力,是本院認亦無保全聲請人財產以防杜其財產減少之必要
。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聲請保全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魏翊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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