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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分割遺產(2026-03-16)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16 案號:家繼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家繼訴字第16號
原      告  林雄華  

訴訟代理人  呂幸潤(兼送達代收人)


被      告  林澄義  

            林陳煌  

            林雄南(已歿)


            林雄俊  

            林雄發  

            林雄政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澄義等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
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按原告之訴,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
    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
    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告之訴,有當事人不適格或欠缺
    權利保護必要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前二項情
    形,原告之訴因逾期未補正經裁判駁回後,不得再為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6款、第2項第1款、第3項亦
    定有明文。又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
    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且按當事
    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
    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喪失訴
    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
    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
    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
    聲明承受訴訟,應提出書狀於受訴法院,由法院送達於他造
    。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0條、第175條、第176條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被告林雄南,經戶政機關網路查詢結果,已於民國110年1
    2月10日死亡,係於起訴前死亡(本件係於民國114年9月22
    日遞狀繫屬本院),應提出其之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應追加上開全體繼
    承人(除業已拋棄繼承者外)為被告,及撤回已歿之林雄南
    為被告之訴訟;如無繼承人或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則以其
    遺產管理人為被告,同時陳報遺產管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訴之聲明應追加全體繼承人或遺產管
    理人應辦理繼承登記(請按其各自繼承人人數提出繕本)。
      
三、原告應查明本件之現存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情事。    
四、原告就以上補正事項,應一併提出「記載完全」之民事起訴
    補正狀,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到院,再次提醒,請注意及
    之。 
五、另按「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
    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前項之許可,審判長得隨時以
    裁定撤銷之,並應送達於為訴訟委任之人。非律師為訴訟代
    理人之許可準則,由司法院定之」,民事訴訟法第68條定有
    明文。又「下列之人,審判長得許可其為訴訟代理人:一、
    大學法律系、所畢業者。二、現為中央或地方機關所屬人員
    ,經該機關委任為訴訟代理人者。三、現受僱於法人或非法
    人團體從事法務工作,經該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委任為訴訟代
    理人者。四、經高考法制、金融法務,或其他以法律科目為
    主之高等考試及格者。五、其他依其釋明堪任該事件之訴訟
    代理人者」、「當事人委任其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或二親
    等內之姻親為訴訟代理人者,審判長得許可之」,民事事件
    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許可準則第2、3條亦有明定。是以
    ,倘本件訴訟代理人呂幸潤未具律師資格,自難堪任本件訴
    訟代理人之職責,特此指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建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鄭筑尹            
附表一:被繼承人之遺產及分割方法
編號 遺產明細 金額或股份 原告主張分割方法  1 竹東二重埔郵局(郵政存簿儲金) 1,307,354元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2 大魯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2股 同上  3 啟耀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1,576股 同上  4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1股 同上  5 大魯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7股 同上  6  啟耀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8,681股 同上 
附表二:兩造應繼分比例
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 原告林雄華 7分之1 被告林澄義 同上 被告林陳煌 同上 被告林雄南(已歿) 同上 被告林雄俊 同上 被告林雄發 同上 被告林雄政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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