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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DV 公示送達(2026-06-08)

其他/待認定 SCDV 2026-06-08 案號:司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聲字第244號
聲  請  人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永鴻  


相  對  人  賴玉富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之意思表示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欲將債權讓與一事通知相對人,然因
  其設籍戶政事務所無從為之,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
  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
  影本、債權憑證影本、相對人戶籍謄本影本各乙份為證。而
    相對人目前戶籍所在地為新竹縣○○鎮○○街00號○○○○○○○○○)
    ,此有相對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堪認相對人已屬
    行方不明。是依上開說明,聲請人既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
    對人之居所,致無法為意思表示之通知,其聲請公示送達,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