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本票裁定(2026-03-25)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25
案號:司票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489號
聲 請 人 國峯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芳良
相 對 人 曾羽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3年9月30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新
臺幣300,000元,及自民國114年1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3年9月30日所簽
發之本票,內載金額新臺幣300,000元,到期日為民國114年
11月17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屆期向相對人
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
行。
二、本件聲請,合於票據法第123條規定,應予准許。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
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
另行聲請。
二、相對人如有本裁定上所載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聲請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裁定。
三、相對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聲請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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