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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6-03-02)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02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9705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楊敏華  


債  務  人  蕭仲棋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債權人向本院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9條第2項之規定,調查
    債務人之勞保加退保紀錄、郵局開戶等資料,因債務人住所
    係在臺南市,非屬本院轄區,此有債務人戶役政資訊網路查
    詢(個人)戶籍資料1份在卷為憑。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是依職權以裁定移送至上開管轄法
    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陳 憲 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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