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6-01-23)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23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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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829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郭國禎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債務人已自啓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退保,無從執行薪資
,另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於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台南分
行、華南商業銀行東台南分行之存款,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
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臺南市。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
臺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
,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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