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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6-01-1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17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52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曾琬斐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曾琬斐之集保股票,經調查後債
    務人所持有之聲寶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之證券參加人即聲寶股
    份有限公司係位於桃園市○○區○○村○○0000號,非屬本院轄區
    ,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爰裁定如
    主文。
三、另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於民國115年1月14日函覆
    債務人查無人身保險資料,是此部分無執行之實益。併此敘
    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陳 憲 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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