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6-01-3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30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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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4958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廖宜萱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
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
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鼎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薪資債權,與對設於新北市新莊區之第三人玉山商業銀行新
樹分行存款債權,惟經查債務人已於民國114年1月25日自第
三人鼎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處退保,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
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武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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