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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6-03-31)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31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1402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洋雅琳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司法事務官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而此所謂應執行標的物所在地,於就債務人對第三
    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時,係指該第三人之住、居所、公務所
    、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而言。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係聲請執行債務人之薪資及人身保險契約。經查
    債務人係受僱於第三人良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址設桃園市
    ),且無可供解約之人身保險契約。衡諸前開規定,本件應
    移送於管轄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池東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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