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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6-03-2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24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1324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曾德榮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司法事務官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
    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
    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及民事訴訟
    法第28條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因不知債務人財產內
    容,故聲請本院調查債務人之保險資料,是本件核屬應為執
    行行為地不明者,而應由債務人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而債務人係設籍於臺東縣,應推定該戶籍址為其住所。衡
    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即有違誤,應依上開規定移轉
    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池東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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