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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6-03-23)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23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1261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6日
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案由欄中關於債務人「彭櫻枝」記載,應更正
為債務人「柳櫻枝」。
  理    由
一、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觀民
    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同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自明。上開規
    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此參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
    定亦明。
二、本院上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爰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武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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