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6-03-05)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05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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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10388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彭玟琇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
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
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執行標的不明,惟債務人住所係在臺中市,有債
務人戶籍資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
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武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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