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公示催告(2026-03-04)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04
案號:司催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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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催字第76號
聲 請 人 徐重銘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
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定有明
文。次按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如未載
履行地者,由證券發行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或第2條規定有
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如無此法院者,由發行人於發行之日為
被告時,依各該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5
7條亦有明文。
二、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查聲請標的即遺失之證券
發行公司為「晶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該公司於民國97年
3月4日合併解散,存續公司為旭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旭德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再於民國114年2月11日合併解散,存續公
司為欣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而欣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主營
業所設於桃園市龜山區,非在本院轄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
公示資料附卷可稽,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送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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