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6-01-08)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08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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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8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世國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
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
09條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務人戶籍設
於新竹○○○○○○○○址,則債務人應為送達處所即有不明,核諸
首開法條規定,本件自不得行督促程序,是債權人之聲請於
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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