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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6-03-26)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26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351號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葉芯儀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
    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支付
    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請求之標的及其
    數量、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
    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
    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508條第1項、第511條第1、2項、第513條第1項前
    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雖提出分期申請暨約
    定條款及還款明細等件為證,惟該申請書並無債務人簽章,
    亦未檢附依約定條款第5條約定終止及喪失期限利益之相關
    釋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14日通知債權人文到5日
    內補正,該補正通知於民國115年1月26日送達債權人,惟債
    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
    附卷可稽,依首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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