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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1-12)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1-12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29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陳瑞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柒萬捌仟陸佰伍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陳瑞蘭於民國93年05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
    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 (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
    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3年05月11
    日起至民國96年05月1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
    分之15.00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
    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
    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
    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
    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1月06日止累計264,701元正未給
    付,其中60,753元為本金;203,220元為利息;728元為依約
    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陳瑞蘭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
    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1月06日止累計213,949元正未給付,
    其中46,359元為消費款;167,590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
    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附表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60753元 自民國115年01月0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 46359元 自民國115年01月0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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