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4-13)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4-13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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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2787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郭珈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578,476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3年3月8日
向債權人借款1,2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4.43%計算,
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
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
仍積欠債權人借款920,871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
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
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
書面,併予陳明。㈡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
自民國114年7月9日向債權人借款7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
利率4.84%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
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
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
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657,605元及相關之利
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
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
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
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㈢茲查債務人未依約繳
納本金及利息,爰依約定書第五章第一條第四款約定,主張
債務人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㈣為此,謹檢具
有關證物,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
准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法便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278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20871元 郭珈妏 自民國115年1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4.43% 002 新臺幣657605元 郭珈妏 自民國115年1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4.84%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20871元 郭珈妏 暨自民國115年2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657605元 郭珈妏 暨自民國115年2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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