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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4-16)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4-16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2712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送達代收人  陳春英  
債  務  人  葉佳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0,013元,及自民國115年1月
    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03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115年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
    ,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
    ,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7月25
      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5.03%計
      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
      本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10,逾期
      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20,按期計收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
      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80,013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
      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
      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
      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
      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㈡茲查債務人自115年1月11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金及利息,
      爰依約定書第五章第一條第四款約定,主張債務人喪失期
      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㈢為此,謹檢具有關證物,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准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以
      維權益,實感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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